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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225-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登言,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