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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尖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71号。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被告王东,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荣俏娣审判员  王晋峰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