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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山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徐伊宁与张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伊宁,张立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山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徐伊宁。被告张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伊宁诉被告张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伊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伊宁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