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闫燕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251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闫燕舞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涧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燕舞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闫燕舞偿还23375元。利息另计。负担执行费25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