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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郭德卫与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卫,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郭德卫(系死者郭×明之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辛延诏(特别授权),汶上康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明峰,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时庄街道单家村南。法定代表人:郭爱华。机构代码:05093025-7。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孔凡河(特别授权),曲阜市爱华运输公司车队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科苑路与红星东路交界处。负责人:孔祥军,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75827715-0。委托代理人李文秀(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原告郭德卫与被告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德卫及委托代理人辛延诏与被告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孔凡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秀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德卫诉称:2013年11月10日14时许,原告郭德卫之父郭×明骑电动自行车沿汶上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105国道口右转时,与沿105国道由东向西被告何明峰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X×××挂车相刮撞,造成郭×明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汶上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何明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4926元。被告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何明峰与爱华运输公司是雇佣关系,运输公司和何明峰只承担保险外的相应损失。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200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依法核实涉案车辆的��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同意对原告合理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4时许,原告郭德卫之父郭×明骑电动自行车沿汶上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105国道路口右转时,与沿1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何明峰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X×××挂车相刮撞,造成郭×明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经汶上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郭×明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何明峰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死者郭×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汶上县××镇×××村人。该村于2010年确定整体搬迁,在城区租房居住、生活,后入住政府开发建设的××花园社区,属于汶上县城区,且无土地耕种。被告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是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X×××挂车登记车主,与何明峰是雇佣关系,该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入有一份交强险和主、挂车各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和何明峰向原告支付丧葬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保险单等为据。本院认为:被告何明峰驾驶机动车与郭×明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因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X×××挂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60%,被告垫付���丧葬费2万元一并结算。死者郭×明虽系农村居民,但该村已整体搬迁,属于汶上县城区,且无土地耕种,其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死亡补偿费25755元×20年=515100元、丧葬费21418元、处理事故交通费360元,计53687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11万元,剩余426878元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60%,即256126.8元(应支付原告23612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256126.8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款汇入汶上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487101040××××××。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4元,原告负担1412元,被告何明峰、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遵章审判员  张永社审判员  胡广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