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寿明与田永超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明,田永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李寿明,男,1965年2月10日生。被告田永超,男,1957年11月20日生。原告李寿明与被告田永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寿明、被告田永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开始合伙种油茶,在合伙期间购邢某某油茶合款12万余元。2013年7月3日,原被告在被告家结算,被告应付原告51559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遭被告回绝。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1559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为此向法庭提供“欠条”一张,以证实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偿还的原因是在出具欠条之前,原告没有同被告协商擅自将油茶毁掉种植花生,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因此没有偿还原告的欠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原被告合伙种植油茶,期间为购买油茶苗,原被告之间通过算账,被告欠原告51559元,并于2013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李寿明油茶苗款伍万壹仟伍佰伍拾玖元田永超13.7.3”,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原告损毁其油茶改种花生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与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的油茶苗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损毁其油茶种植花生,不能成为其不偿还债务的理由,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永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油茶苗款51559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田永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