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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振华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庆旺红木家俱厂租赁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振华土石方有限公司,南京庆旺红木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振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庆旺红木家具厂南京振华土石方有限公司诉南京庆旺红木家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雨板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信息,且无可适于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2)雨板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