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高开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圣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圣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高开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圣道,男,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东陵区看守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圣道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涛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圣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4日8时许,在沈阳市第四十中学106路公交车站,被告人金圣道在上公交车过程中趁被害人顾某某不备,用右手将被害人上衣右下兜内的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16G)手机盗出,后被告人金圣道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100元。被盗手机已被销赃,所得钱款已挥霍。2013年12月15日12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228路公交车站,被告人金圣道在上公交车过程中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用右手伸进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将一绿色带白色圆点的钱包盗出,钱包内有人民币130元、新加坡币100元(折合人民币483.17元)、身份证一张、饭卡一张,后被告人金圣道逃离现场。被告人金圣道所盗钱包除钱款外,其他物品已被其丢弃,所盗钱款已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金圣道盗窃作案两起,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713.17元。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金圣道在沈阳市228路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圣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田某某证言,被盗财物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光盘,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被告人金圣道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圣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金圣道因犯有同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圣道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圣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颖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