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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郑静与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家利综合商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家利综合商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郑静,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英,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百家利综合商场,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7号2层。法定代表人杨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诉被告长春市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百家利综合商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另有其它与本案相关的案件,需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