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国会、孙永强与苏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会,孙永强,苏玉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刘国会,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孙永强,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苏玉峰,男,4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会、孙永强与被告苏玉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玉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并且被告苏玉峰的经常居住地亦在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该案应由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的住所地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喇嘛营子村苏后街,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社区白音胡硕街,且合同履行地亦在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故本案应由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玉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