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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彭友强与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友强,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彭友强,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明中,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1组。代表人:隆贤方,组长。委托代理人:邓宗伦,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友强与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友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友强撤回对被告大足区龙水镇沙桥村第一村民组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