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葛猛豹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569号罪犯葛猛豹,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肃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猛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葛猛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建议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猛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4月15日、7月15日,2014年1月25日共获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张建峰、龚玉欣,罪犯证明人田煜杰、李国全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猛豹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猛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