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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武陟支行与李永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李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2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永新,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2012)武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武陟县公证处作出(2012)武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里,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