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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