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30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