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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宋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宋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5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承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