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金平、付晓兰等与昌黎县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王金平,农民。原告:付晓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勤,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黎县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靖安南街。法定代表人赵建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学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付晓兰与被告昌黎县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付晓兰于2014年5月29日以昌黎县信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付晓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付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贾志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九日书记员邵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