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交调确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简智辉与林尤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调 解 协 议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龙交调确字第146号申请人简智辉。申请人林尤亮。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简智辉、林尤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龙晓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简智辉、林尤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2日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简智辉在车辆定损之日(即2014年5月12日)起十日内向林尤亮赔付琼AX**号小轿车的维修费1600元。经本院审查,上述申请人简智辉、林尤亮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主持于2014年5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其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简智辉、林尤亮于2014年5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晓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勋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