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尹春海与贾玉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春海,贾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尹春海。被申请人贾玉龙。申请人尹春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玉龙名下的晋K692**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玉龙名下的晋K692**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峰代理审判员 崔文晶代理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