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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胥木兰诉周佑林装饰装修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木兰,周佑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胥木兰,女,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周佑林,男,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木兰诉被告周佑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木兰撤回对被告周佑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