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牛爱芳,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牛爱芳偿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6406.17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爱芳常年外出,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付刚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