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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平执字第21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青岛东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李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2163-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发平,经理。被执行人李子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子永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7132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