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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张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玲,张庆友,刘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陈艳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庆友(有),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景花。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23日,二被告办事资金不足找原告借款1万元,张庆友(有)于2012年2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逾期原告找二被告索要借款,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000元,现由于被告张庆友(有)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艳玲的民事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返还原告2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