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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行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水华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环境保护局,天水华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麦行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麦积区前进南路。法定代表人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柴××,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水华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经理。申请执行人麦积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麦环罚字(2013)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6月18日,申请人在进行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厂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2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现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万元,逾期加处罚款20万元.在审查过程中,经听证,被执行人天水华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麦环罚字(2013)第4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李明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海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