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巡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方军与连云港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连云港恒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巡初字第0126号原告方军。委托代理人XX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与被告连云港恒茂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军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