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罗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2日,汉族,。被告罗木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8日,彝族,农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相处不和。2009年4月1日,婚生一男孩何某乙。2010年正月10日,被告私自带上几件衣服以到洋县县城买菜为由,外出后再未回家,后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被告仍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8年3月10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4月1日,生养一男孩何某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致二人相处不和。2010年正月初十,被告带上部分衣物到县城买菜为由外出后未再回原告家中与其居住生活,原告四处寻找被告,但杳无音讯,至今仍无详址。2013年1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黄家营镇镇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载卷,经举证,对相互印证的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相处不睦。从2010年正月初十,被告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无详址,原告四处寻找仍无音讯;且双方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何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其长期随原告居住生活,宜确定由原告抚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罗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 华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人民陪审员 刘方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