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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朱文明诉朱英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明,朱英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朱文明,男,汉族,住洮北区。被告朱英明,男,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明诉被告朱英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文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