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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樊彦波与王建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彦波,王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樊彦波,男。被执行人王建霞,女。本院在执行樊彦波与王建霞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