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樊彦波与王建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彦波,王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樊彦波,男。被执行人王建霞,女。本院在执行樊彦波与王建霞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执字第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