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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兰丰与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丰,黄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68号原告张兰丰。被告黄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丰诉被告黄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丰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