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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法定监护人荀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乙,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关于胡某甲申请执行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乙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某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