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张勇、张湘清、张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张勇,张湘清,张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负责人田廷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湘清,男,1976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孝国,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张湘清、张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3年4月19日前的利息2521.53元,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1.87%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执行案件结案工作的通知》相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第(1)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熊 毅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周如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