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咪哇与郑改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咪娃,郑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咪娃,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郑改连,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咪娃依据(2011)神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偿还了申请人20000元。另被执行人承诺下欠部分在三个月内自动履行,申请人亦同意被执行人意见,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李永堂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