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某某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川,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周某某(周某甲),男,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行执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郭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郭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郭某某的存款32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