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嘉林与被执行人赵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林,赵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号申请人王嘉林。被执行人赵金德。申请执行人王嘉林诉被执行人赵金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执宇第1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孙增年二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