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嘉林与被执行人赵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林,赵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号申请人王嘉林。被执行人赵金德。申请执行人王嘉林诉被执行人赵金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3)江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执宇第1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孙增年二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