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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日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3月2日在宁县春荣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甲,2006年10月31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续期间,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不履行家庭义务且经常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王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2.结婚证书:证实原、被告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3.被告2010年3月8日书写的保证书:证实被告曾向原告书面保证不再违法。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法庭调取的证据1.法庭对被告之弟王某乙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常年在外无法联系。2.法庭对被告之母姚某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2014年1月29日回家后,多次劝叫原告回家未果。2月13日又去劝叫原告后外出打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3月2日在宁县春荣乡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甲,2006年10月31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续期间,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致关系不睦。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数年且生育了孩子,婚续期间,双方虽因故致关系不睦,但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以往建立起的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