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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与许万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钟立春、杨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许万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钟立春,杨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监利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委托代理人季国平,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万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三门峡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五街坊1号院(林业科技中心二楼)。诉讼代表人申海燕,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革能(特别授权代理),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钟立春。被告杨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与被告许万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钟立春、杨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阿卜杜吾甫尔·麦麦提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纲审 判 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