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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周海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302号罪犯周海龙,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执行机关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不怕苦、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华审 判 员  潘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连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