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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萍诉被申请人郭宝贵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萍,郭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张文萍,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被申请人郭富贵,男,1970年10月2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县。申请人张文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现被扣押在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涞水大队的被申请人郭富贵所有的京LT26**号金杯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0000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就地查封被申请人郭富贵所有的京LT26**号金杯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金坡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