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栾执专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兵兵、吴远远、张银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兵兵,吴远远,张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栾执专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栾川县城八一路。法定代表人罗来选,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牛兵兵,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吴远远,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张银会,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兵兵、吴远远、张银会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原宏敏审判员 杨建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淑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