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林锐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林锐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黄江星。委托代理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锐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林锐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被告林锐光已经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