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童建永与杨宇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永,杨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483号原告:童建永。被告:杨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永与被告杨宇斌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建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童建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应建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