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金民与张俊杰、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民,张俊杰,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886号原告董金民。委托代理人刘敏,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杰。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民诉被告张俊杰、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民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金民负担。审 判 员 韩敬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