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刘明明,王华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43号申请人张燕,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明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请人王华东,男,成年,汉族,注册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燕与被申请人刘明明、王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燕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735**号中型普通客车)。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燕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鲁D735**号中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争审 判 员 张裕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殷翔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