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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诉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众鑫工贸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众鑫工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润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镇江众鑫工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镇江众鑫工贸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商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恒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