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董某甲,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董某乙,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