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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一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平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乾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邹平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乾乾,邹平县群鑫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韩店镇驻地庆淄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福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月河四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乾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乾乾。被执行人邹平县群鑫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位桥镇刘聚桥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瑞泽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邹平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乾乾、邹平县群鑫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967197元,已执行/元,尚欠967197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