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訾海鹰诉胡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海鹰,胡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訾海鹰,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守启,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国营,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原告訾海鹰诉被告胡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海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守启与被告胡国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2万元,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春节前归还,后又推托到春节后,至今未还,为了讨回欠款,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如数偿还。被告在庭审时,放弃答辩。庭审之前,递交有答辩状,辩称:原、被告双方属于恋爱关系,自己曾经多次给付原告钱款,这次是原告再次向我要钱,我当时没有钱,她就跟我闹事儿,在原告的威逼之下,我给她写了2万元欠条,实际上并不欠款。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质证,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辩解。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相识交往过程中,被告胡国营于2013年12月17日给原告訾海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胡国营欠訾海鹰20000元”。今年2月25日原告訾海鹰持此欠条,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国营偿还。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胡国营向原告訾海鹰在出具欠条的同时,双方即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持欠条诉请归还,应予支持;原告辩称并不欠款,缺乏证据,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国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訾海鹰20000元整。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胡国营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