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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家荣、王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家荣,王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委托代理人:陈剑斌。被告:潘家荣,男,住广德县。被告:王玉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家荣、王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被告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新的居住地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德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梅昌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