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登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王登元,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群,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元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元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登元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登元承担。审判长 向林波审判员 时 江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悦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