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海波诉李功明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波,李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海波.被告李功明.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受理原告陈海波与被告李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海波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海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生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