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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海波诉李功明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波,李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陈海波.被告李功明.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受理原告陈海波与被告李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海波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海波负担。审 判 员  刘生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