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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柞执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柞水县东凌电器商行与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东凌电器商行,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柞执字第00025-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东凌电器商行。经营者张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男,汉族。被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法定代表人李亚斌,局长。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东凌电器商行与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空调管道材料款39398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执行申请费491元。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了空调等材料款39398元、执行费491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 楠 来源:百度搜索“”